為規范本區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托育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提升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保障嬰幼兒安全健康成長,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下城區行政區域內,經依法登記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機構對從業人員的管理。
(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在托育機構中直接從事嬰幼兒照護、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管理、營養膳食等工作的人員,包括機構負責人、保育人員、衛生保健人員、保安人員、炊事人員等。
(三)托育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應遵循“德才兼備、以德為先,資格準入、規范培訓,保障權益、強化監督”的原則,建設一支熱愛嬰幼兒、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專業化隊伍。
二、從業人員資質與配置
(一)機構負責人應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經驗,熱愛嬰幼兒事業,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二)保育人員(包括主班、配班保育員)是嬰幼兒日常照護的主要實施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
2. 熱愛嬰幼兒,富有愛心、耐心、細心和責任心;
3. 原則上應具備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
4. 應逐步實現持證上崗,鼓勵取得保育員、育嬰員、幼兒照護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5. 每年接受不少于規定學時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培訓。
(三)衛生保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醫學、護理或公共衛生專業背景,負責機構內衛生保健、疾病預防、健康檢查、膳食營養指導等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保健人員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四)保安人員應按照相關安保規定配備,具備相應的安全保衛知識和技能,持證上崗,負責機構門衛、巡邏及安全管理工作。
(五)炊事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具備相應的營養知識和烹飪技能。
(六)托育機構應按照收托嬰幼兒的年齡、人數,合理配置從業人員,確保照護比例符合相關規定,保障服務質量與嬰幼兒安全。
三、從業人員聘用與管理
(一)托育機構應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托育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信息檔案,包括身份信息、資質證明、健康證明、勞動合同(或協議)、培訓記錄、考核評價等,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托育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各類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行為規范和工作流程。
(四)托育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在崗定期培訓和專項培訓制度,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道德、嬰幼兒發展知識、照護技能、衛生保健、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相關政策法規等。
(五)托育機構應建立科學的從業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將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工作實績、家長滿意度等作為重要評價內容,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四、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與權益保障
(一)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尊重嬰幼兒人格,關愛嬰幼兒身心健康,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從業人員應保護嬰幼兒及其家庭的隱私信息,不得泄露。
(三)從業人員應儀表整潔,舉止文明,用語規范,以身作則,為嬰幼兒樹立良好榜樣。
(四)托育機構應保障從業人員享有獲取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接受培訓、獲得安全衛生工作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法定權利。
(五)托育機構應關注從業人員的身心健康,定期組織健康檢查,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六)相關部門和托育機構應采取措施,提升從業人員的社會認同感和職業榮譽感。
五、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區衛生健康、教育、人力社保、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從業人員配備、資質、培訓、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托育機構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從業人員資質信息,暢通家長咨詢和投訴渠道。
(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托育機構,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處理。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存在失職、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由托育機構依據內部規定處理;涉及違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托育機構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六、附則
(一)本辦法由杭州市下城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辦法為征求意見稿,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